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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该知道的互金出海印尼落地的相关政策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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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们看到中国赴印尼的金融科技考察团兴致高涨,而他们把印尼金融服务管理局(OJK)作为首站是有其原因的。

印尼的金融体系由政府监管部门、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等共同组成。在金融科技领域,市场的监管以印尼中央银行(BI/Bank Indonesia)和印尼金融服务管理局(OJK/Otoritas Jasa Keuangan)为主。而从 BI和 OJK 的职责来看,我们推断,BI 和 OJK 的关系很微妙,两方的职责划分还比较模糊,可能一旦两方的职责划分开来,对于印尼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制会更加严格。

印尼监管政策的不完善也是导致互金公司出海印尼热的原因。

BI 和 OJK 的职责划分

印尼中央银行(BI /Bank Indonesia)战略目标是保持货币稳定、保持印尼银行的财务可持续性、加强货币管理的有效性、建立健全有效的银行体系和金融体系稳定、保持支付系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等。早在2013 年 12 月 30 日,该银行的微观审慎监管职能转移至 OJK。未来,银行将通过货币和宏观审慎的工具和政策来维持印尼的金融体系和货币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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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中央银行(BI/Bank Indonesia)

印度尼西亚金融服务管理局(OJKOtoritas Jasa Keuangan)是印度尼西亚政府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金融服务业。OJK 是一个自由的机构,不受任何干涉,具有规范、监督、检查和调查的职能,职责和权力。该机构成立于 2011 年,是印尼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印尼央行、金融服务管理局、通讯信息技术部)之一,取代 Bapepam-LK 监管和监督资本市场和金融机构,以及印度尼西亚银行监管银行的作用,保护金融服务业消费者。

2016 年年底政府规定海外公司在印尼开展金融服务业务需要申请金融牌照,即为 P2P 借贷牌照。P2P 借贷牌照由 OJK 颁发,所以出海印尼的互金公司首先要去 OJK 登记注册申请 P2P 借贷牌照,拿到政府获准承认的文件后,政府会给 3-12 个月的观察期,确认公司运营良好,财务报表数据正常,就会发牌照。这也是印证了中国赴印尼的金融科技考察团首战去 OJK 的原因。

OJK 的成立使得印尼整个金融服务业活动有条不紊的进行,首先 OJK 的工作方式是有序、公正、透明和负责任的,能够创造一个稳定持续增长的金融体系,也能够保护消费者和社会的利益。

监管政策宽松,还处于初级阶段

印尼金融服务监管局(the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以下简称“金融监管局”)近日签发了编号为 POJK No. 77/2016 的监管文件,对从事 P2P 网贷业务的金融科技公司提出明确的资金要求。文件规定,金融科技公司在向金融监管局登记注册时需持有 10 亿印尼卢比(74,239美元),申请牌照时需持有 25亿印尼卢比。但是文件并未对贷款利率做出严格规定,只提出金融科技公司在向投资者和消费者提供关于利率的建议时需要“考虑公平性和国家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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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JK No. 77/2016 的监管文件

该文件是印尼监管层对这一行业采取监管措施的第一步。政府将针对金融科技公司设立一个监管沙盒,而且印尼金融监管局预计于 2018 年 3 月底发布金融科技管理条例。

所以说现在印尼对小额借贷的监管政策相比于国内还是比较宽松的,但是日后印尼对小额借贷等金融科技领域的监管会越来越完善。

OJK 对金融科技借贷公司提出的要求中包括外资控股比率不能超过 85%。金融科技借贷公司必须在其业务领域内专营并不再经营其他任何业务,最低注册资本为 10 亿印尼卢比(约人民币 49 万元),如果申请商业执照,最低资本要求为 25 亿印尼卢比(约人民币 125 万元)。任何控制权的变更必须经过监管部门的批准,P2P 平台服务提供者必须至少拥有1年以上金融服务行业工作经验的董事和委员各一名。向单个借贷者放出的贷款的最高金额为 200 万印尼卢比(约人民币 977 元)。借贷者必须是定居于印尼的公民或法人,放贷者可以是来自于印尼境外。通过平台进行的借款必须是以印尼卢比货币进行,借款协议可以是双语的,但是至少应包含印尼官方语言。金融科技借贷公司必须向放贷人提供虚拟账户,在还款过程中,资金流向必须通过金融科技借贷公司的监管账户流入放贷人的虚拟账户。数据中心和恢复中心必须坐落于印尼。金融科技借贷公司禁止以债券方式对外进行融资。资金支付结算复印件必须通过核验,以证明资金存储在具有有效商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或伊斯兰银行中。

对于想出海印尼的互金公司来说面临的压力相对小,门槛也没有那么高。

而为了给小额信贷机构的运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2013 年 1 月 8 日 OJK 颁布了 2013 年第 1 号小额信贷机构法

可以看出,近期 OJK 没有颁布相关的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政策。监管政策分别在 2013 年提出的小额信贷机构法和 2016 年提出的对从事 P2P 网贷业务的金融科技公司提出明确的资金要求。印尼金融科技的监管政策还是处于初级阶段,还需要不断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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