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部分出口退(免)税申报事项
变化一
纳税人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
变化二
纳税人因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相关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
二、简化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
变化一
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仅需报送
●简并优化后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简并优化后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变化二
外贸企业办理免退税申报。
仅需报送
●简并优化后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简并优化后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三、优化出口退(免)税办税程序
变化
纳税人可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申报。纳税人发现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有误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即可撤回该批次(或所属期)申报数据。
申请撤回时,外贸企业按申报批次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按所属期申请撤回退(免)税申报。
四、简化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
变化
纳税人发生退运或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停止报送《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根据纳税人诉求和海关监管实际,将该证明的使用范围从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的单一用途,拓展为用于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修改或撤销出口报关单的多种用途。已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采用免抵退税方式的,纳税人应在本月或次月申报免抵退税时以负数冲减原申报数据,未按规定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的,在冲减数据前不得再次申报退(免)税。
五、增加出口退(免)税便捷服务
为便于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提供了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申报渠道,增加了便捷服务功能。纳税人可通过上述渠道,办理下列事项:
1. 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
2. 已办结退税的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发现申报数据有误时进行申报调整;
3. 将申请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途改为申报抵扣;
4. 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作废;
5. 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调整。
变化一
纳税人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
变化二
纳税人因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相关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
二、简化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
变化一
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仅需报送
●简并优化后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简并优化后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变化二
外贸企业办理免退税申报。
仅需报送
●简并优化后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简并优化后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三、优化出口退(免)税办税程序
变化
纳税人可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申报。纳税人发现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有误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即可撤回该批次(或所属期)申报数据。
申请撤回时,外贸企业按申报批次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按所属期申请撤回退(免)税申报。
四、简化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
变化
纳税人发生退运或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停止报送《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根据纳税人诉求和海关监管实际,将该证明的使用范围从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的单一用途,拓展为用于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修改或撤销出口报关单的多种用途。已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采用免抵退税方式的,纳税人应在本月或次月申报免抵退税时以负数冲减原申报数据,未按规定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的,在冲减数据前不得再次申报退(免)税。
五、增加出口退(免)税便捷服务
为便于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提供了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申报渠道,增加了便捷服务功能。纳税人可通过上述渠道,办理下列事项:
1. 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
2. 已办结退税的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发现申报数据有误时进行申报调整;
3. 将申请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途改为申报抵扣;
4. 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作废;
5. 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