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李鹏博系深圳通拓科技合伙人/中国跨境电商50人论坛副秘书长/中国贸促会跨境电商水平测试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业内畅销书《揭秘跨境电商》作者。
财关税〔201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解读:一些人可能会问,为什么要专门发给海关总署广东分属?实际上,广东分属是海关总署的派出机构,其管辖广东的七个直属海关。因此,广东分属的级别介于海关总署和直属海关之间。为什么要在广东专门设立一个分属呢?因为广东拥有七个直属海关,而其他省份一般只有一个或两个。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解读:“公平”是制定本次政策的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推动因素。确实,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按照原有的行邮税征收,很多商品都因在50元免征额内而不被课税,这对一般贸易来说很不公平。有人可能会说,一般贸易也有50元免征额,凭什么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就不能有免征额?我们要注意,这里的跨境电商是B2C类的,其本身特点就是小批量多频次,50元免税额很容易对国家税基造成冲击;而一般贸易则属于大批量,50元免税额基本不影响国家税基。那么,个人物品的行邮通道也是小批量,为什么其依旧拥有50元免税额?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贸易行为,个人物品的行邮通道是非贸易行为,因此在税收方面二者不具可比性。
另外,这个文件是针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的,也就是B2C跨境电商进口,包括:(1)网购保税(BBC),商品先批量到保税区,有了订单后再从保税区按照1210代码出区;(2)海外直邮(BC),有了订单后,商品从海外发货到国内消费者。需要提醒的是,在业内存在两种海外直邮:一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的海外直邮,需要订单、运单、支付单的三单对碰;二是行邮通道下的海外直邮,正常申报需要提供收货人身份证正反面信息、购物小票、运单。显然,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的海外直邮将受到本次政策影响,而行邮通道下的海外直邮不受本文件限制。
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解读:(1)“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意味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商品不是个人物品,而是货物。考虑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货物是不允许再次销售的,因此我们也可以将该种商品定义为个人物品及一般贸易货物之外的第三种状态:个人货物(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货物)。当然了,“个人货物”这个词是我自己创造的,在正式文件中显示的名称是“货物”或“商品”。或者,我们可以这样来形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征税方面,它采用一般贸易进口的征税形式;监管方面,它采用行邮通道的数据流和实物流监管形式。(2)文件明确了个人是纳税义务人,这点与行邮税类似。事实上,个人是实际的申报主体,其必然也就是最终的纳税义务人了。由于海关的直接监管对象是企业而不是个人,因此,电商企业、电商平台或物流企业便成了代收代缴义务人。(3)文件明确了完税价格是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之和。其中,运费指的是全程运费,包括国际段和国内段。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一)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
解读:这一条主要是明确本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主要有这么几点:首先,该商品必须是来自海外;第二,商品必须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业内称之为“正面清单”)内,该清单很快就会公布;第三,交易发生在与海关联网的电商网站上,“与海关联网”基本意味着能够实现“三单比对”;第四,对于发生在那些没有与海关联网的电商平台(比如日本亚马逊)上的交易,如果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三单”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那么也适用此政策。2014年56号文只适用于与海关联网的电商平台交易,这次则将范围进一步扩大到非联网电商平台。只不过,快递、邮政企业需要代替电商企业承担法律责任。此外,快递、邮政企业只是代传三单数据,相关电商网站、支付企业还是得在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做商务备案。
对于不在以上范围内的,则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例如,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按照行邮税政策执行;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一般贸易执行。
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解读:这一条是最为核心的内容,包括限值和税率两块。在限值方面,单次交易限值此前为1000元(港澳台为800),现在提升为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此前没有(合理自用即可),现在明确为20000元。从企业的反馈来看,这两个限值都太低了,买几个箱包就达到年度限值。然而,国家开放跨境电商这个通道,主要是为了满足老百姓的基本消费需求(例如购买国外的奶粉)。对于奢侈的包包,那是非普通老百姓的必需品,不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考虑范围内。从这点来看,这个限值应该是可以理解的。
在税率方面,分为限值内税率和限值外税率。限值内,关税为零,增值税、消费税按照法定纳税额的70%征收;限值外,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限制内税收额的具体计算如下: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应征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关税税率为0%,因此应征关税为0);
法定计征的消费税=(完税价格/(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法定计征的增值税=(完税价格+正常计征的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应征消费税=法定计征的消费税*0.7;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应征增值税=法定计征的增值税*0.7。
(完税价格=单价+保险费+运费)
从我的分析来看,这次税改对以下跨境电商企业的影响较为严重:(1)母婴类。此前大部分商品都在免税额内,现在则需缴纳11.9%税率;(2)低价彩妆类。此前100元以内的彩妆类目税额为零,现在为47%;(3)奢侈品类。例如,1万元的机械手表,此前税率为30%,现在只能按照一般贸易征税,税率为65.26%。对于其他一些商品,跨境电商税率则更低,例如,以前洗护类税率为50%(免税额之外),现在为11.9%(限值内)。关于税收的详细分析,我将另外撰文深度分析,敬请锁定跨境电商研究中心(微信公众号KJDS360)。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解读:这条政策对电商企业来说是一大利好。按照工商总局的要求,消费者网购商品后,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然而,此前海关一直无法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退货需求,导致很多企业只能自行承担退货损失。现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其30日内可以退货,海关将退还消费者此前缴纳的税金,并相应地提高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
解读:这条政策出乎不少电商企业的预料,因为此前试点中,杭州是以支付人身份信息进行认证的,其他大部分城市则是以收货人身份信息进行认证。根据新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应以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实际上,如果站在贸易的角度来看,就非常好理解海关用意。此前已经阐述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一种贸易行为,涉及买卖双方。显然,购买人(订购人)正是这项贸易交易中的买方。支付人可以是买方,也可以不是(例如委托他人支付)。同样,收货人可以是买方,也可以不是(例如订购人赠送商品给收货人)。因此,从买卖“合同”的角度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应该对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而不是支付人或收货人。
事实上,我们很多电商网站都并非实名注册的,也就是说,大部分网站上的购买人(订购人)都没有进行身份信息认证。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购买人(订购人)和付款人一致(也即购买人没有委托他人付款),同样能够放行通过。其背后的逻辑是这样的:支付公司含有付款人身份信息,如果付款人与购买人一致,那么支付公司推送的身份信息就是购买人的身份信息,进而达到间接认证购买人身份信息的目的。
至于收货人信息,其虽然不被用于身份信息认证,但对海关监管来说同样重要。例如,一旦系统发现某一收货人多次收到超出个人合理自用的商品,那么海关就可针对性地进行风险布控,查处可能的违规行为。同样的逻辑也可能出现在购买人和支付人之间,如果购买人和支付人不一致,海关同样可以就此订单进行风险布控,对这类订单加大查验力度。
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解读:《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到底是不是“正面清单”,业内其实存有一定争论。但不管如何,我们可以确定,这份清单是由一般贸易中的HS编码和行邮通道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结合而成的。
为什么要这么结合呢?原因有二:其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与一般贸易一样,都是货物贸易,因此必须用HS编码来确定商品品名及税率;其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与行邮通道一样,都是直接针对个人消费者的,因此需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来选定那些属于个人自用的商品。这样,结合二者,便可制定一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其既有贸易的HS编码特征,又完全是针对个人自用的商品类目。如果仅从这个角度来判断,这份清单显然就不是传闻中的“正面清单”了。
然而,如果在制定这份清单的时候,质检总局也参与进来,并剔除掉那些涉证商品(当然了,他们会适当的保留一些需求量大的涉证商品),那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就是真正意义上的“正面清单”。
七、本通知自2016年4月8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4日
解读:这份通知是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三部委联合发布的,我们没有看到质检总局的参与。诚然,关于税收,并不涉及质检总局。然而,对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后续发展,质检总局的政策却是最为关键的。因此,尽管税收政策已经落地,但这并不意味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就不存在政策的不确定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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